京都议定书:限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以抑制全球暖化
为了21世纪的地球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11日, 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经过紧张而艰难的谈判,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虽然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削减温室气体的目标距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还很远,但最终能以法律约束的形式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具体说来,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纽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1.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 以“凈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3. 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 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2002年3月,欧盟环境部长会议批准了《京都议定书》。6月,日本政府也批准了《京都议定书》。至此,批准议定书的国家已超过55个,但批准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 36%,尚不足以使《京都议定书》生效。直至2004年,关键国家俄罗斯同意批准,京都议定书始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美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美国曾于1998年11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是,2001年3月,新上台的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
资料来源:2003年 环境信息年鉴
『京都议定书』所规范之温室气体与全球暖化潜力 |
温室气体 |
全球暖化潜力(GWP) |
排放来源 |
二氧化碳(CO2) |
1 |
化石能源燃烧、砍伐(燃烧)森林等 |
甲烷(CH4) |
121 |
垃圾场、农业、天燃气、石油及煤矿、家畜排泄物等 |
氮氧化合物(N2O) |
310 |
氮化物肥料使用 |
氢氟碳化物(HFCs) |
140~11700 |
冷煤替代品、半导体产业、喷雾剂 |
全氟碳化物(PFCs) |
6500~9200 |
铝制品、燃烧PTFE不沾锅,家庭使用、废弃处理及高温熔炉回收不沾锅铝金属 |
六氟化硫(SF6) |
23900 |
电力设施、半导体产业、镁制品 |